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十五]企业分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发生变更后属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第一次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
9、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1、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2、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原件
1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二次申报
拟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公司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在五天内将办事所需的纸制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6822
传真:021-58696823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