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十二]企业增加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范围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发生变更后属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申请内容应体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和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4、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5、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6、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7、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8、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注册地有效证明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2、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3、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4、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及批准证书存根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果企业申请零售业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补充以下材料:
16、从事零售业务所在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及房东产权证复印件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在五天内将办事所需的纸制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6822
传真:021-58696823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企业按照商务部8号令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一、关于经营范围
1、批发或零售业务经营范围的表述
批发业务经营范围:****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零售业务的经营范围:*****商品的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2、与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关系
原则上在保留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对于原经营范围中含有“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和“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禁止项目)” 内容的,建议在增加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业务时一并申请删除。
二、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因此企业增加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可行性报告中说明支持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问题
企业按照商务部8号令规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获得批准后,可直接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试验区1楼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但《备案登记表》上盖有“不含分销”图章的企业,可凭新变更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述同一地点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