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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二[1987]18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

2015-5-5 00:00 查看: 204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89号               1987.10.15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局:

现对各区局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我局沪税政二(1987)147号文第二条“关于企业使用国家房管部门的公房而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如属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不应向企业补征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而增值部分的房产税”,这一条是指企业租用公房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增值部分移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如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三、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带和室内游泳池,室内喷水池等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是指各类房屋的下水道、冷暖气管、煤气管、污水管、粪管和通风管等,不包括输入(出)房屋内的各种生产设备管道。

五、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市总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供职工文娱活动或进行文化教育的活动场所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影剧场、舞厅、电视录像放映室、餐厅、茶室、小卖部等照征房产税。

以上各点,请遵照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有关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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