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1997.8.13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 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有关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