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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2014]2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 ...

2015-4-30 00:00 查看: 103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22号                2014.4.25

相关政策——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1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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