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精神,本市将推广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及跨区工商登记的本市分支机构外,经并联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经并联审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并联审批
1. 受理
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业务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口受理,不需提交《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
2. 确定登记注册类型
工商登记办结后,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营业执照信息,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国统办字[2011]99号文附件)确定登记注册类型。
3.自动赋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结后,税务机关启动户管信息比对。比对无异常的,税务信息系统将根据工商、质监部门传递的结果信息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含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息告知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证制作、打印。比对异常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证。
4. 发证
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告知书》(详见附件1)一并交工商部门一口发放。
(二)应急处理
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信息传递发生延误的,为保证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向并联审批平台主动发起数据传递请求,由并联审批平台通过应急数据交互通道逐户向税务机关推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成功接收后方可继续按原流程办理。
(三)补充采集基础信息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或经并联审批办理多部门变更登记事项时,需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采集基础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一并完成户管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可采取免填单方式补充采集基础信息,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出示相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录入并打印《税务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动赋码适用)》(下简称《信息采集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生效。
1. 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资料包括(原件或复印件):
(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
(4)各投资方的证件,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2. 纳税人确认的方式有:
(1)现场确认
由经办人携带本单位公章盖章并签字确认;
本单位公章无法带出的,可由经办人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及本人身份证并签字确认。
(2)非现场确认
纳税人无法现场确认的,《信息采集表》可由经办人带回本单位确认,并于下一工作日送交税务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各分局要会同区、县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横向沟通联动长效机制,实施自动赋码管理全过程监控,抓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分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征管和风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力量定期跟踪、分析未补充采集基础信息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纳税人告知书
2.税务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动赋码适用)
3.授权委托书(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