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63号 2014-1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下称“互派法律顾问”),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中国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第三条 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参与试点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派驻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的中国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派驻到设立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一家中国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派法律顾问的法律关系,互派法律顾问应当经过市司法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