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4]22号 2014-11-1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现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规程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2014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属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属于非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
(1)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
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局审核;
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分局初审后发文上报市局审核。
期限:
分局6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分局30工作日,区县财政局30个工作日);
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自申报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会区县财政局;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所得税处---局长室会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