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外高桥港区实施进口货物人工集中查验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1号 2014-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进口货物人工查验效能,不断优化上海口岸通关环境,现将在上海外高桥港区实施进口货物人工集中查验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通过海运进口,堆存于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一期”)、上海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外二期”)、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四期”)和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五期”),且经海关布控需实施人工查验的集装箱货物,适用本公告。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港海关”)现行“进口固体废物人工集中查验”模式保持不变。
(二)进口货物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属于人工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由货物所在地相对应的海关查验部门负责实施:
1. 进口超期未报货物查验;
2. 进口货物申报前验货;
3. 进口转关货物查验;
4. 进口危险品货物查验;
5. 使用框架箱运输的进口货物;
6. 其他海关认为不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
二、人工集中查验点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物流”)
地址:浦东新区港城路1728号。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分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港建路1699号。
三、实施时间和做法
第一阶段:6月11日起,堆存于“外一期”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进口货物集中至“浦东物流”实施人工查验;堆存于“外四期”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进口货物集中至“外高桥分公司”实施人工查验。
第二阶段:6月17日起,堆存于“外二期”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进口货物集中至“浦东物流”实施人工查验;堆存于“外五期”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进口货物集中至“外高桥分公司”实施人工查验。
四、作业流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查验通知书后,备齐相关查验单证至外港海关风险管理科细化查验指令。其货物如属于集中查验试点范围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前往相应的集中查验点办理查验计划。
(二)集中查验点应当及时受理查验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集中查验点不具备货物运输、查验、堆存条件的,集中查验点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海关应当快速、妥善另行安排相关货物的查验工作。
(三)集中查验点应当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将需查验报关单项下的全部集装箱货物由相应码头运输至集中查验点,海关对途中运输采取GPS和加封管理。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相应的集中查验点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如查验过程中发现危险品、有危险品重大嫌疑或对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现行查验工作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查验完成后,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货物的放行及待处理等手续仍按照现行查验工作流程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