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 2014-5-29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上海海关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试验区内纳税义务人申请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是指:
(一)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出)口货物减免进(出)口关税和(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政策已经公布并实施,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确定,海关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操作;
(二)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且即将进(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的。
二、在试验区内,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申报地海关负责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税款延期缴纳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证明纳税义务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材料,包括不可抗力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证明材料、货物尚未进出口的证明材料等;
(四)纳税义务人的缴税计划,缴税计划应当详细可行,写明纳税义务人的资金状况、税款资金的筹措措施和缴款时间安排等内容;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时,应当完整提交以上材料。
四、海关在接受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签发《税款延期缴纳申请表》企业留存联。由于特殊情况在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
经海关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试验区内海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五、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六、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缴清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款延期缴纳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