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4-21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试验区内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二、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和复印件。
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备案手续。“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试验区内持续使用。
三、未经货物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四、区内企业、车辆所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此项业务:
(一)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