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6-30 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26号公告规定的总机构,其他各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为26号公告规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发生户数增减、名称变更等情况的,总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增设或更名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名单不再另行公告。 二、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应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分支机构预征率为2.5%。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上年度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情况,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适时作出是否调整预征率的决定。 附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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