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4]8号 2014-3-2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
为切实整治“不开票”的行为,统一“不开票”举报处理流程,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不开票”行为,是主观上故意不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工作流程
按照发票管理闭环联动管理要求,简化查处流程,优化发票投诉举报闭环联动机制,从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移交—涉税案件查处等三个方面,加强征管、纳税服务、稽查、法规等部门及基层分局之间的联动,切实加强发票投诉管理,及时、有效整治“不开票”行为。
(一)投诉举报受理
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信访部门等渠道获取的有关投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填写《税务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投诉情况统计表》(以下称《统计表》,见附件),记录受理编号、受理工号、受理时间、举报人姓名、举报日期、举报人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名称、被投诉单位税号、被投诉单位地址、投诉内容及证据等信息,其中,被投诉单位税号为可选项。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工作人员将要求举报人补充相关信息后,方予以受理。
(二)投诉举报移交
1. 市局、各分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接到有关投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可以直接回复的,按照12366热线知识库和上海税务网站内容直接回复。
2. 市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无法直接回复的有关举报,应制作工单转相关处室处理或直接转基层分局处理。
3. 各分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无法直接回复的有关举报,应制作工单转相关科(处)室处理或直接转日常检查所(岗)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对“不开票”行为的投诉举报,在按照《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补开票后,对该类行为涉及处罚的,转入日常检查流程办理;涉及偷漏税的,转入稽查流程查处。
1.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对不需要转分局处理的工单,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涉及重要或重大问题的回复,须报经局领导审批的,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 各分局接到举报投诉工单,在按规定办结后,填写《统计表》,并返回市纳税服务处,同时转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三、处理措施
(一)对查实纳税人 “不开票”行为但不涉及税收且不需处罚的,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法制模块“责令限期改正”流程办理(涉及《违法违章登记表》、《责令限期改正报审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对查实纳税人“不开票”行为虽不涉及税收但需处罚的,或者涉及税收且需处罚的,转入日常检查一般程序,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该类纳税人进行为期两年滚动监控统计(“日常税务检查”模块将增设违规行为发生日期、次数统计功能等),两年滚动期间从首次违规发生日期开始计算,在期限内按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分类应对。
1. 首次违规警示约谈
对经查实的首次“不开票”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示告知,并书面责令改正,但不进行处罚。
各分局在接到处理工单30日内,对属于查实的首次“不开票”的纳税人,应进行1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约谈,通报违规事实,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约谈记录参照纳税评估有关文书制作;同时,了解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为后续风险管控做好准备。
2. 多次违规处以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1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200元。
(2)对非个体工商户,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5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1000元。
3. 强化后续风险监控
(1)各分局对“不开票”纳税人,应依托风控平台,对其发票核定信息、领票记录、涉税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及时开展风险分析、等级排序和有效应对。
(2)各分局每年对发生“不开票”企业开展专项(全面)评估,原则上对滚动期内“不开票”2次(含)以上企业每年开展1次,由评估所实施,评估结果及时纳入风险管控范畴。
4. 加强宣传辅导
各分局应做好对“不开票”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及时安排财会等人员参加纳税人学校相关课程学习,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以上的培训课程,帮助“不开票”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5. 建立“不开票”黑名单制度
对滚动期内第三次被查实“不开票”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约谈后,按规定程序将其违规信息在上海税务网站上进行公告;对滚动期内第四次(及以上)查实“不开票”行为的纳税人,将由各分局确认名单后,通过市局纳税服务部门,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征信系统。
6. 对无证户“不开票”举报处理
基本原则采取先征税、后代开发票的处理模式,同时,重点强化对无证户的社会引导。
(1)对无照无证户,由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分别联系、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源头上规范此类企业的经营行为。
(2)对有照无证户,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在30日内尽快办理税务登记,规范其日常发票使用行为,对拖延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部门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投诉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