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调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部分内容自2015年11月4日起调整。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五、托管人使用年金个人所得税专用账户,办理年金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手续。相关申报表式与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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