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收优惠事项操作管理的通知 临港分局、各直属税务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有关精神,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税收优惠操作事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二、操作要求: 2、与国际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际运输业务合同复印件。 3、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营情况说明。 (二)备案操作流程: 今后区局将此项目纳入“三统一”操作流程后,届时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功能菜单操作路径为:“综合征管系统—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受理(非行政审批);业务功能概述:(1)大类“13备案减免类”,小类“130102增值税减免备案分局流程”,新增项目小类(事项)010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审核要点: 2、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及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1)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查询纳税人经营范围是否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项目;(2)通过纳税人上报的合同及情况说明,审核受托方(服务提供方)是否为直接从事运输的企业(包括境内外运输企业);委托的业务是否为国际运输业务;(3)对委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代理机构、船代企业等实质为货物运输代理单位的国际货代业务以及委托的境内货代业务均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期限暂定为二年。 4、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信息时,应注意减免文书中申请减免事项必须与系统中核定的征收品目相匹配,若无相应品目,则予补核定。 三、相关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各单位对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货劳税处联系。 特此通知,请知照执行。 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