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一]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可享受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跨境服务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未取得相关许可资料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2.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3)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
(4)跨境服务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二、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1.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
3.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4.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5.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6.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7.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8.向境外单位提供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和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现行营改增应税服务界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包括五个子目。其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对从事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其工程、矿产资源必须在境外,否则不可享受;
2.向境外单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其合同标的物必须在境外,否则不可享受;
3.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四、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 ,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文化创意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现行营改增应税服务界定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目,包括五个子目。其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对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必须广告投放地在境外。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2.对会议展览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必须在境外。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六、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1.对仓储服务,存储地点必须在境外;
2.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3.该税目的其他跨境服务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七、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对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其租赁标的物必须在境外使用,方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八、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鉴证咨询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1.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2.对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3.该税目的其他跨境服务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九、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1.必须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2.必须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3.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4.该税目的其他跨境服务符合解答一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中提供如下服务,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1.从事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十一、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收入核算上有何要求?
纳税人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十三、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
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十四、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不适用52号公告的相关免税政策。
十五、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应如何办理手续?
(一)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在免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