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13-9-2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二、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