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3]36号 2013-8-1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二、办理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出租土地用于公交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办理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含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出租土地用于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与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并做好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变更备案,从变化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减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下载: doc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