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3]82号 2013-8-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进行补充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相关附件:
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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