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黄金租赁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每月一日至二十五日为当月开票期(二十五日若遇节假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二十五日(含当日)至月末归还的黄金实物,其专用发票在收到《申请》表格后于下一个月开票期内开具。 3. 交易所早在2009年已对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申请提货及租借还金功能进行了优化,优化后的租借系统要求会员、客户申请提货时,对租借业务借入的货权需要选择租借提货选项,还金时需要选择租借还金选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客户未按上述要求操作,错选成普通提货选项,造成货权混乱,给开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将对此类现象按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即暂停开票的办法处理,请各会员单位配合并告知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