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确表.xls 下载: xls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