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13号 2013-04-0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兑付凭证或净价交易汇总单和交割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凭据数量较多,可提供部分凭据,但需另行提供汇总清单)。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净价交易汇总单和交割单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兑付凭证或净价交易汇总单和交割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凭据数量较多,可提供部分凭据,但需另行提供汇总清单)。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净价交易汇总单和交割单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