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23号 2013-03-2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二、已获得2012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拨付的试点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当督促试点企业及时申报;经督促提醒仍未申报的,各区县财税部门暂缓受理其下一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的申请。 三、已获得2012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拨付的试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当向区县财税部门报送申请延期办理清算申报的书面申请报告,区县财税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试点企业无特殊原因且经财税部门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清算的,财税部门经专项核查后,按照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五、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年度清算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财税部门核实后,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清算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清算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12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12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12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清算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七、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清算的终审工作,并将书面审核结果加盖本局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同时,附报《2012年度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八、按照“据实清算、多退少补、方便操作”的原则,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100%的拨付比例及时拨付并结清2012年度财政扶持资金。 九、市、区(县)两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做好年度清算工作,按规定程序对试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确保整个年度清算工作的有序规范推进。 十、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年度清算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年度清算工作。年度清算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年度清算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年度清算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