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 2、卷式发票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五)税务总局保留票种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六)本市保留票种 (2)卷式发票 2、《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2)卷式发票 3、《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四、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二)除卷式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新版普通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干式复写纸具有背涂颜色一次性转移功能。 五、配套开票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案 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行业分类、开票日期、受票方名称、受票方税号、开票方名称、开票方税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并按要求将明细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六、发票信息查询 (二)其他普通发票,受票方(消费者)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及号码”、“开票单位税务登记号”、“验证码”等,查询发票信息。 七、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倡导诚信纳税意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现将有奖发票兑奖期限调整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90日内。 八、本市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分阶段推进“采用不同方式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各类发票明细数据”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全明细数据查询,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发票真伪查验和数据分析利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强化对假发票“买方”和“卖方”市场的打击。 广大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提升企业自身发票数据信息化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公共媒体等各种形式,做好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宣传工作,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十、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普及发票使用知识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一律废止(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废止文件目录下载: xls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