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国税所[2013]5号 2013-3-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喜玛拉雅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