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98号 2012.11.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二)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参与小型微型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等。鼓励向该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该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区县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区县设立的其他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进一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中央和本市财政、物价部门已公布的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在2014年年底前,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企业减负检查,重点检查不合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深入推进差异化准入政策,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支行批量准入,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支行、科技特色支行。稳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在30%的基础上适度提高,探索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县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5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七)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运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债券类融资产品,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助。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在各类交易市场挂牌,对改制培育阶段发生的中介费用予以一定补助。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救助和税收优惠的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组建政府、银行、创投企业、担保公司多方联动的“投贷”、“投担”运作平台,开展“投贷担”融资服务创新。运用货币信贷评估工具,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提升政策性担保效率。完善商业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的总量和范围,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类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切实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力度,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比例上限分别提高到2%和3%。鼓励银保合作,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建设。推进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探索以区县为单位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加快推进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发挥信用信息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平台,营造更加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环境。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范围。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