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12-21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并配合好本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三)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二、改革内容 (二)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三、对象确定 四、纳税申报 五、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六、发票管理 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纳税人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若发票购买数量调整,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于2013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可以于2013年4月办理2013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