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1.2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为规范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简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条件 二、政策的适用 (二)老设备新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如租赁合同为2012年1月1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全部老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算方式征税,不得作部分选择。同时,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 三、相关核算规定 纳税人同时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的核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四、管理程序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政策的企业,应加强对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发票开具、收入核算的管理。按月制作《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收入申报明细表》(附件二),该表应与租赁合同中注明的租赁标的物资产的名称、编号及类别(区分是否属于老设备)相匹配,并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及相关合同一并留存备查。相关企业应就上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收入按“6156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3%)”品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企业的辅导工作,及时受理纳税人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申报登记,在征管系统中做好 “6156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3%)”简易征收税种核定及相应票种核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登记、纳税申报情况予以关注,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操作规程 (二)企业提交的材料: (三)登记方式:在纳税人提交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