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除外)。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减少录入错误,提高采集效率,本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比对校验,并对未能及时报送、报送信息有误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现将有关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报表内容合理性的校验比对,并依比对结果提示提醒。纳税人应根据比对结果,结合实际会计核算要求对报送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及时将会计核算的特殊情况等合理原因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通过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现场采集时提醒有关内容校验比对结果,请纳税人及时确认更改或告知会计核算的特殊情况等合理原因。 (三)除上述申报环节校验提醒外,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对已采集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校验比对,并依比对结果提示提醒。 三、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不理睬提示提醒且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进行记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及本市《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沪国税纳[2010]13号)的有关规定,调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状况中会计报表报送指标的分值。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