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 沪财税[2012]18号 2012.2.2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税[2011]133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 三、跨年度业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七、航空运输企业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补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