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 2009.2.2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一、加大宣传力度 二、落实政策措施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对企业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应在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缺内容;资料齐全的不得拒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核对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如系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告本市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项目,向企业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告知企业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予采纳;对不予登记和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的项目,要及时会同市局共同研究。对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按项目开发形式分类的《企业研发项目登记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6)。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企业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并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本单位执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报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和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三、加强工作考核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单项考核制度。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和各岗位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责任到人。各单位考核办法应在4月底前报市局(人事处、企业所得税处)备案。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跟踪掌握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行政信用等级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加强考核。 附件:1-7 下载: rar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