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 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