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2012.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当年度内仓储设施用地增加的,需就增加的土地面积再次备案,并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