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2]22号 2012.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按不同情形需要提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分别为: 四、上述证明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或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土地使用等情况通过报表、票据、纳税情况已取得客观证据的,可不再重复提供(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等)。 五、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符合沪财税〔2012〕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当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条件的,免征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1年度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