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所[2012]15号 2012.4.20 提示——依据沪国税所[201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本法规中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相应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上海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 境外中资企业提交的材料: 二、企业在境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证明,法律身份证明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三、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生产经营概况; 四、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限: 流程: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流程: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国税总局---市局---分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2.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3.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4.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工作要求 2. 审理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3.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4.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5.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报税务总局确认。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转发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 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下载: doc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