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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0]5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

2012-4-9 00:00 查看: 178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0]57号                         2010.9.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税[2014]7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9-23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凡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
www.csj.sh.gov.cn)公示。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将复审结论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
www.csj.sh.gov.cn)公示。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免税资格。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
www.csj.sh.gov.cn)公示。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论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和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
www.csj.sh.gov.cn)公示。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或接到报告,对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统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30天内,对当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提供依据,并向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一),市税务局汇总情况后抄送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xls 文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年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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