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1、平推式发票
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
(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3)联次:五联,规格:210mm×297mm。
2、卷式发票
联次:单联,规格:76mm×152.4mm。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壹分至壹佰元共13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为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2种:
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壹分至壹佰元共13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五)税务总局保留票种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联次:六联,规格:241mm×177.8mm。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联次:五联,规格:241mm×177.8mm。
3、《建筑业统一发票》
按自开、代开分为2种。
联次:三联,规格:241mm×177.8mm。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按自开、代开分为2种。
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5mm。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5mm。
(六)本市保留票种
1、《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1.6mm。
(2)卷式发票
联次:二联,规格:76mm×177.8mm。
2、《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1.6mm。
(2)卷式发票
联次:二联,规格:76mm×177.8mm。
3、《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联次:四联,规格:150mm×177.8mm。
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伍角至拾元共5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四、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新版卷式发票(单联和二联)和定额发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
1、复合纤维纸具有彩色可视、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技术。
2、复合纤维纸具有隐形水印防伪技术(沾水后显现图案)。
3、复合纤维纸具有双色防伪技术。
(二)除卷式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新版普通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干式复写纸具有背涂颜色一次性转移功能。
五、配套开票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简并票种工作的指导思想,旨在力争取消手工票,强化使用机打票。对尚未纳入现有各类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开具国、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待税务总局下发相关文件和技术指标后,本市将配套使用网络开票系统。
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行业分类、开票日期、受票方名称、受票方税号、开票方名称、开票方税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并按要求将明细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六、发票信息查询
(一)《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式发票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受票方(消费者)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等,查验发票真伪。
(二)其他普通发票,受票方(消费者)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及号码”、“开票单位税务登记号”、“验证码”等,查询发票信息。
七、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倡导诚信纳税意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现将有奖发票兑奖期限调整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90日内。
八、本市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分阶段推进“采用不同方式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各类发票明细数据”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全明细数据查询,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发票真伪查验和数据分析利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强化对假发票“买方”和“卖方”市场的打击。
广大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提升企业自身发票数据信息化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公共媒体等各种形式,做好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宣传工作,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十、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普及发票使用知识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一律废止(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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