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的通知 沪财会[2012]25号 2012.3.13 各区县财政局: 二、核查内容和标准 2.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场所之前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的,应当自原业务负责人离岗或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3.代理记账资格的撤回。在核查过程中,如果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主管财政局应责令其在2个月内加以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依法撤回其代理记账资格。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4.公告。主管财政局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网络或其他媒体,将被撤销、被撤回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未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公告。 三、相关工作要求 2.严格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管理。核查时,主管财政局应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为通过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换发新证,并在新证书的右下角“××××年××月××日”的下方打印“(下次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字样。 3.加强业务指导。主管财政局应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2]7号)的规定,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率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4.及时上报统计表格和文字总结。主管财政局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已年度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等(见附件)及总结(电子版)报送市局会计处。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