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1]200号 2011.12.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沪地税所[2011]20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