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沪地税所[2011]20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