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48号 1994.11.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沪税政四[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