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3号 1994.12.2 近接不少单位反映,我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沪税政一[1994]152号两文执行以来,在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方面有些问题尚需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