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沪税政一[1994]23号 1994.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商品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征税规定暂明确如下: 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 三、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 (二)从事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由供货方按卖出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同时,交易所按买入方的买入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购买方。平仓盈亏的应纳(或应退)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由交易所统一缴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如果交易所不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交易所将买入方的企业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内容告知供货方,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后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如果交易所转,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再由交易所按同一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入方。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分解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四、各交易所或会员单位应在成交结算单上增设“应纳(应退)增值税”栏目,并在每份成交结算单上统一加印“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期货交易人的入帐凭证(“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样式附后,由各主管分局按统一标准印制)。 五、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 六、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将非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盈亏和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持仓)盈亏分别单独记帐,计算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