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沪财会[2012]8号 2012.1.30 各区县财政局: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三、施行日期 上海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 <废止> 后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