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2.31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第三条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车船年度审验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并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四、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公交车船经营者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