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25号 2000.5.12 税屋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财税[2003]152号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一条第一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财税[20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