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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

2011-12-18 00:00 查看: 142 来自: 孔明网

关于本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16

  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以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1月16日发布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上海市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政策培训辅导和征管系统配套等各项准备工作。目前,相关政策的培训辅导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现针对一些企业在政策培训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试点纳税人问题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同。

  四、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六、关于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七、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问题
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外,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对此,市财税部门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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