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一、增值税起征点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