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7号 2008.3.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中华会计网校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中华会计网校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四、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