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1]101号 2011.9.2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本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以此类推。
(二)总机构对外埠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三、各单位对在受理中遇到问题不能办理的,应向市局书面请示。市局不能确定的,由市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
四、各单位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五、各单位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7月底之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申报事项名称:现金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4.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8,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存款类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银行存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3.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6.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银行存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存货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 [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若该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事项名称: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5.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6.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在建工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